“嗦粉族”看過來!網購到沒有生產日期的螺螄粉,你還敢吃嗎?
時間:2021-11-11 16:59:04 來源:轉載食品伙伴網 點擊:464次
又到一年一度“網購節”,您是否也正準備網購美食呢?網購的同時,舌尖上的安全也不容忽視,有關
食品安全那些事兒,您了解嗎?比如,預包裝食品標簽缺乏哪些基本標示內容會影響食品安全?哪些情況下屬于標簽、說明書的標示瑕疵?一個案例為您解答。
案情回顧
原告李某在被告經營的
淘寶店鋪購買螺螄粉5包,每包單價為4.9元。在食用過程中發現有1包食品沒有
生產日期。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等規定,與被告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信息網絡買賣合同,被告退還購物款4.9元并賠償1000元,原告進行退貨,運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經過與螺螄粉生產廠家核實,廠家稱每包食品都進行了打碼封存,不可能有遺漏,對此可以提供打碼封存的視頻。生產日期為噴碼機噴碼,該噴碼為油墨噴碼,所噴生產日期文字可在特定清洗劑清洗下抹除。因此,被告懷疑原告擅自進行這項操作或者通過其他的方式將產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進行擦除。
法院經審理認定
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照片以及當庭出示的涉案商品實物,該涉案商品外包裝上未見生產日期,亦未發現明顯人為處理過的痕跡。雖然被告提交了帶有生產日期的商品照片和視頻,但無法證明本案雙方訴爭的特定涉案商品在出廠時已經標注了生產日期。另外,被告認為原告采取某種方式擦除了原有的生產日期,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根據在案證據,應認定涉案商品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被告未按照相關規定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消費者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應予支持。
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向原告李某退還貨款4.9元并賠償1000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關于食品安全的訴訟集中于食品標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這一類型。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被起訴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時,通常對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問題不存在爭議,所以只能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的問題屬于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為由進行抗辯。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關于“瑕疵”的規定適用條件非常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一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僅屬于瑕疵;二是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三是該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那么哪些情況下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屬于標簽、說明書的標示瑕疵呢?
一般情況下,有英文大小寫錯誤、中文繁體簡體適用不當、書寫或者印刷瑕疵等情況,而非內容上的問題,更不包括預包裝食品標簽未標示基本信息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預包裝食品標簽“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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